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疯了吗!想做保姆得先在网上公布个人信息?

刘明辉 橙雨伞 2019-07-12

 



近日,家政行业有了新动向。


为了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,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,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《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》(征求意见稿)


 

乍一看这则新闻,觉得是件好事。

 

因为家政服务市场长期以来缺乏信用体系,家政服务员、雇主和家政服务机构均存在不诚信行为,政府积极作为,发布新的举措,显然值得点赞。

 

但打开附件后,却发现这份指导的立足点没我们想得这么公平



雇主不仅仅是消费者


 

首先,起草者站在雇主的立场上,沿袭将雇主仅作为“消费者”的定位。

 

目前与家政工相关的部门立法仅有一部,即商务部于2012年12月18日颁布的《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》,这部规章将家政工的雇主定位于“消费者”,既然是“消费者”,基于其弱势地位就应当获得特殊保护。



此称谓曾引发北京打工妹之家、部分律师和学者的抗议。

 

2008年3月15日,在打工妹之家召开的“3.15女农民工劳动权益座谈会”上,打工妹之家维权律师范晓红说:


有一个《家政服务合同》里写明,家政工不能使用雇主的电话打长途电话。


有一天家政工要打电话给自己的家人,征得男雇主的同意后到楼下打长途电话。结果一位岁数比较大的女雇主犯了间歇性精神病,从楼上跳了下去,造成骨折。


事发后,男雇主找公司要求赔偿。后来经过我们协调,家政工赔了一个月的工资700多元。

 

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们非常困惑,为什么这个雇主个人的责任,却要家政公司和家政工来承担?


在家政行业有一个习惯性的思维,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,雇主就推导出这个家政工和家政公司的服务是不到位的。


图/Giphy


但是很多事情不是那么简单,我们处理的时候发现,在三角关系中侧重地把雇主放在一个消费者的位置,就容易在处理纠纷时产生一些倾斜。


作为一个雇主,他会把自己理解成一个固化的消费者,受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特殊保护。

 

诚然,相对于家政服务企业来说,雇主无疑是消费者;但相对于家政服务员来说,其身份就是雇主。

 

作为雇主,有义务如实陈述服务对象及家庭其他成员是否有精神病、传染病、犯罪记录、性骚扰被处罚的前科等与家政服务员人身权密切相关的信息,有义务保障家政服务员从事家政服务在雇主指定的场所的人身安全,尤其是在家庭私密空间。


图/搜狐

 

在实务中确实发生过家政服务员被传染疾病的案例。

 

有一位家政工向北京打工妹之家投诉:


她发现雇主的儿子吃饭用专用的一套餐具,起初还以为是为了儿子不受其他人的传染疾病,从而采取的特殊隔离措施。

 

后来跟邻居打听,才知道这位每餐单吃的人患有肝炎。而这位家政服务员之前没有得到此信息,因而没有任何防范措施,就被传染上了肝炎。


可见,仅要求家政服务员提供健康证、“是否重症精神病人”的信息,这显失公平。

 

此外,确认“是否重症精神病人”,莫非轻症精神病人就可以做家政服务吗?


健康证都可信吗?


有严打“体检枪手”“代办体检”的措施吗?


对禁止乙肝病毒检查明确规定家政服务工种属于例外了吗?


雇主隐瞒家中有精神病人、传染病人造成家政服务员受到损害的,不该列入黑名单吗?


雇主的评价、投诉就一定是真实的吗?

 

曾有过一位单亲母亲心理阴暗,把一封捏造的“自家保姆与多人乱搞性关系”的信寄到了女孩的家乡,可想而知这位家政服务会受到何种损害后果!



在整个社会缺乏诚信的情况下,把未经核实的评价、投诉放到官网上由家政企业、雇主查看,将会造成多少冤案?


更关键的是,这关系到家政服务员及其抚养家属的生存权。



别因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


站在家政服务员的立场上,这部征求意见稿存在制度性就业歧视,因其变相提高了家政服务员的就业门槛。

 

在“隐私权”与“知情权”的冲突中,要求家政服务员披露个人隐私需要“划得来”,即符合“比例原则”

 

而此限制性条件的预期损害后果与其效益之间呈失衡状态,不符合“比例原则”;且这种强行披露个人隐私的措施并非不可替代,由立法规定家政服务组织负责审查即可。

 

因为女性家政服务员占90%以上,所以这种变相提高家政服务员就业门槛的行为,还构成了对女性的一种制度性就业性别歧视。


图/视觉中国


把所有的家政服务员的个人基本信息都上传网络平台,包括身份证号码、姓名、性别、民族、家庭住址、健康状况、教育水平、消费者评价和投诉情况、犯罪记录等均列入信用档案,由家政服务企业统一上传至商务部业务系统平台,且要求家政服务员签署《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》,同意家政公司和雇主查看。

 

在面临黑客经常攻击导致信息容易泄露的情况下,管理者做不到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。

 

而一旦被犯罪分子窃取用于诈骗等活动,后果不堪设想。其中的不实评价会像阴影一样伴随家政服务员的终生。


图/图虫 


应当扭转一刀切的思维方式,不能只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。

 

把受过处罚的家政服务企业、家政服务员列入黑名单具有可行性,需要附上犯罪或行政拘留、罚款;民事赔偿判决书;家协的通报批评;家政公司给员工的处分等记录。

 

因为在私人家里从事家政服务,服务对象有的是老幼病残,处于相对弱势地位。

 

一旦造成损失则往往不可挽回,例如,纵火案、虐老案、给婴幼儿服用安眠药案,以及家政服务员隐瞒病情传染给服务对象肺结核、幽门螺旋杆菌等等。


图/Youtube

 

所以,禁止受过处罚的家政服务员再次从事此行业,这是此职业特定的内在的真实的需求,属于就业歧视的例外情形。

 

应当做大规模调研或者先行试点,问一问:


“做家政服务员先授权雇主上网看你的个人信息,这一行你还敢做吗?”


“你认为在什么情况下,家政公司和雇主才有权查看你的个人信息?”


根据以往的经验,提高就业门槛会加速流失率。不公平的条件会加剧供不应求的状态。

 

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还是要进行职业化、规范化管理,制定特殊的家政服务员劳动标准,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,给家政服务员应有的职业待遇和劳动保障,加强职业培训,并在培训中增加职业道德中的诚信内容。

 


P.S. 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,部分图片来源网络。

作者


刘明辉

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、硕士生导师。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,关注就业性别歧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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